中国允许开采木化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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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盗挖木材,但并没有明确禁止挖掘木本化石。 事实上,早在2004年原国家林业局就发布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规定》,其中对古生物化石的采集和交易进行了规定。 但是该部门规章只适用于具有地质意义的古生物化石,不包括木本植物化石。因为木本植物化石的性质比较特别。 从物理性质上来说,木本植物化石与古树标本差不多,都属于历史遗物,由有机质组成;但是木本植物化石不同于活体古树,是一种史前或史后留存至今的残骸。

由于树种的变异性和物种演化造成的遗传物质流失,现在已灭绝的古老树木品种难以通过基因测序方法进行鉴定,对于现代人类来说,研究古木的DNA无异于缘木求鱼。另一方面,虽然古代树木的种类我们无法彻底了解,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其中大部分都和我们现在的树是亲缘关系远近不同的树属、种或者变种。我们实际上拥有一定的根据现代树种推测古代树种种类的科学依据。 但如果从法律角度来说的话,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了。

首先,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将古生物化石界定为文物,所以不符合我国文物法定条件的古生物化石不享有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待遇。其次,古生物化石既不是矿产资源,也不是水土资源,不具有财产的性质。古生物化石的研究和发掘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而科学研究本身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所以尽管对古生物化石的研究有一定的经济报酬,但从本质上来说这些经济报酬并不属于经营损失(如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付出的修复费用),因此也不宜用补偿理论来加以调整。

最后,目前各国有关古生物化石管理的立法例中,除了作为文物管理的以外,大多都将古生物化石定位于自然资源加以管理,例如美国《国家公园体系法》第10条第(3)款[1],以及加拿大《野外观景地法》[2]。按照这种立法例,我国古生物化石应当属于自然资源,适用资源法律的有关规定。然而,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法制中并无关于古生物化石的直接规定。

有观点据此认为,我国现行法未赋予古生物化石应有的地位,建议制定专门法规予以规范,[3]笔者赞同这一看法。当然,在制定专门法规之前,可以先借鉴国外有关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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