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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国民党政府在伪中华民国国徽的基础上设计出了新的国徽,取“民族、民主、国民”之意,并规定为“国旗之中心图案”。同时公布的《国旗国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只有“国家宣告战时或紧急状态时才能使用之”,并且必须同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注意:这里说的可是“使用时必须同时悬挂”!) 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规定》,再次对国旗的升挂提出了要求——除升挂国旗外,还须同时升起一面旗帜。这面旗帜必须是红旗,并且是长方形旗帜。 在五十年代初,国内经济困难时期,为了节约开支,各地在升起国旗的时候都是把旗杆和绳子放在一起。如果碰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升挂国旗时,就直接将绑着国旗的旗杆直接竖起来就可以了。所以那个时候人们看到的“三面旗”往往是两面红色的红旗并列在一起,中间夹着一根旗杆…… 直到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办公厅出台了一个新的国旗管理规定。这条规定中明确取消了紧急情况下可以单独升挂国旗的特权,同时也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五星红旗是中国的唯一国旗。
2014年国庆节前,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勤执法规范》,对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时的执勤执法进行了全方位细化和要求。在新出台的规范中,明确标注了“警牌”、“警号”属于“警用标志”范畴,并要求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擅自拆除警牌、警号,确因工作需要确需拆除临时携带的,应当经所在公安机关领导批准。 这意味着从1986年起开始实施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被正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