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法务部次长是什么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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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长。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5月之前设立司法部,次长一人协助部长处理日常事务。之后改成司、局制,设司长、局长,不再设副职。如第二任司法部长罗绮思同时兼任外交部长,第三任吕集义除兼任外交部政务次长外,另委任邓哲熙为司法行政部次长,负责具体事务。 1946年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后,于次年成立“立法院”,作为最高法律机关,同时废除司法部,由立法院下设“法制委员会”,办理各项立法事宜并监督行政机关的执行状况。但当时在“法统”上,仍保留司法部旧称。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为了建立独裁统治,于1947年颁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规定由总裁提名,经中央评议会核议通过后任命“审判官”,并在各重要都市设立特种刑事法庭,专事审判所谓叛国案、贩毒案等要案;同时,设置军事法庭和行政案件审判庭,从事军法和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

这些机构的负责人,一般都由国民党内党权大于法权的保守势力把持,他们肆意践踏民主与法制,滥施处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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