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什么时候搞互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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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在合作化高潮中出现的初级社。 1956年底,全国农业合作社达28万个,入社农户1.70亿户(1956年初为1.24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5%以上。到1957年,全国共有高级合作社(大队) 39.7万个,入社农户2.27亿户,占总农户的99%。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到,1953年到1957年间,除少数地区外,农民入社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但从总体上看,合作社的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发展很快,一些地区则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如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的大部分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全社化;而华南地区的农民入社率则长期徘徊不前,直到六十年代初,仍有大部分村子没有建立合作化组织。这种现象背后存在着强烈的制度依赖倾向。 新中国成立初期,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小农经济”、“以户计工分”、“分配平均主义”、“公共食堂”等所谓“大锅饭”的现象。

这些旧制度不仅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滋长了人们的惰性。为了促进生产发展,改变落后面貌,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来替代“小农经济”。而合作社正好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因为合作社可以通过统一经营、劳动互助、计划供应和市场调节等多种方式,实现对传统小农经济的改造。1953年开始的合作社运动具有浓厚的制度替代色彩。这一时期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与政府强力推行的合作化政策相联系,大量新成立的合作社得到了各种各样的优待和补贴,如低息贷款、优惠信贷和价格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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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合作化是指在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将个体农民在生产上由互助组到初级农业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合作社的逐渐过渡的行动。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指在土地改革以后,在党与政府的领导与指导下,根据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由群众集资扩大经营规模而组织的,具有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1951~1952年,为了进一步满足农村互助劳动的需要,并为组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做准备,党中央和政务院及时的总结与推广农村初级农业互助组和以耕牛、农具、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验,推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新的起点上迅速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已有1050多万农户参加了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0%;其中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也进一步发展到36000多个,入社农户为10.8万户。1953年,党中央积极引导农民进行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合作组织,在全国掀起农业互助组的高潮。到1953年秋,全国参加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农户达到8859.2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61%,其中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户数达到45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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