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婚约书什么时候签?
这个……得看具体的情况啊! 民国时期的婚姻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包办买卖婚姻、自由恋爱结婚和离婚,而婚约的形式也大体对应以上几种形式。 包办买卖婚姻中的婚约签订时间无统一规定,一般由家长代表子女双方签订;而在子女一方知情的情况下,往往也是事先征得子女同意的。
自由恋爱结婚的男女双方大多事先通过书信来往交流感情确认意向,然后男方送女方定情信物(多是戒指)确定关系,随后正式订婚,交换订婚戒指,此时婚约正式成立。 不过即使经过了一整套“求爱-求婚”的过程,但最后如果女方不同意,婚约也是不成立的。所以有“霸王硬上弓”这一说法,指的是采取胁迫、欺骗等方式使对方接受婚约,这种情况下缔结的婚约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在第三种情况,即男女双方自主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时,往往也会先订立一个婚约,作为未来共同生活的参考。 但无论哪种形式的婚约,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其中约定的财产条款。
1930年《中华民众法院民刑案判决要旨》中就对婚姻案件的审判原则进行了指导性的阐述:“婚姻案件依当事人有无过错为断。其有过错者,如虐待、遗弃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婚姻破裂、无和好可能,应认定被告丧失配偶权,准予解除婚约……”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准予解除婚约还取决于双方的同居状况与生育状况,以及当地的民风民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