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审讯都这么残忍么?
看了很多答案,觉得大家对民国审讯措施很“温和”了,我来个真实的——扒掉裤子用竹板打屁股! 这是抗战胜利后国民党统治下的司法部门对一名汉奸的审判: 在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两次脱逃,后经搜山将其捕获,并发现其私通日本,搜集情报,致我部两次作战受损失的事实。经军法处审核,移送法院审判。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汉奸,先后担任伪保安旅团长、伪兴安师管区司令官等职。
1945年8月间,该叛徒见日本投降,随即潜回肇东,勾结土匪头子张黑老(已被击毙),煽动叛乱,袭击我驻肇东部队,枪杀我排长等人。后又联合地方武装,围攻我驻兰西部队,杀害我军官多人,杀伤我士兵数十人……至1947年,先后数次对我解放区和部队进行袭扰,暴行累累。 法庭认为,该犯罪恶大,情节恶劣,论罪当死刑。但查该犯系文盲,对人民犯罪,主要出于封建性恶习,悔悟极慢;近又患痢疾,身体衰弱。故从轻处罚,判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1948年2月,中法两国政府交换有关文书,确认该犯之死刑判决。3月6日,该犯被押解至刑场,立即执行。
这个判决书显示,这个汉奸先后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多次,但都因“罪行不甚严重”“情节尚未恶劣”“思想尚未转化”等因素获得减刑,最终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个“死刑缓期执行”判决,就是当时法律规定的“免死金牌”——只要不被发现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没有特别严重情节,两年内不死就放了。
这个汉奸最后是不是真的死了?历史文献里没有进一步记载,反正我们这里后来是放了。 当然,这种刑罚比枪毙舒服多了。毕竟没让你吃枪子儿,也没让你去劳动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