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如何颁发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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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凡皇帝的谕旨、上谕,除由内阁以“明发”、“廷寄”形式发给有关衙门以及地方督抚执行者外,还有以布告形式公布于民者。清代布告种类不一,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制谕:用于全国性较大事件。用汉、满、蒙三种文字合写在整张的宣纸上,由内阁颁发全国各地,州县张挂宣扬,以备官民周知。如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施琅收复台湾后,即有三种文字合写的制谕。雍正朝对“改土归流”地区,曾颁发三种文字合写的制谕木牌。

晓谕:有皇帝亲拟者,如康熙帝所拟的“晓谕蒙古王公”、“晓谕缅甸”等;有军机处拟就再经皇帝审定颁发者,如“严防洋人滋事”、“严禁商民下海”等“严字”、“禁字”等类上谕。晓谕一般颁给各省督抚,由他们张榜晓谕,张贴于各府厅州县及市镇乡村。

诰诫:专对某些地区因水旱等自然灾害,由皇帝颁给当地督抚,以宣扬朝廷德政,并勉励受灾人民。如“申饬督抚严禁胥吏苛派以安民生”等。

御制诗:皇帝为应时缘事之作,如“御制平定三逆告成太学诗”、“御制平定金川告成太学诗”等。

皇帝布告的颁发,一般由内阁抄给满、汉文本,颁发到地方的布告多用朱丝阑(红色划线的黄纸)书写。发到各省的,先由巡抚、总督转饬所属府、州、县,再逐级张贴到乡村市镇。张贴时间一般为“粘示三月”,以让广大民众周知。到期后将原檄揭回存照,以示证明。遇有“安民”、“招抚”等重要檄文,或限期较长的禁令,则酌定延长时间,甚至“永远存留”、“不得揭回”。为使皇帝的布告引起官民重视,防止被人践踏,清制规定张挂安设处应“择其高敞,泥涂洁净,立以长竿,护以防篱,并于下首设以桌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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