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古版人民币犯法吗?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出现“伪造货币罪”这一项罪名,《刑法》中对伪造钱币犯罪规定在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当中,列入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商标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购买假币罪”等多个具体的罪名。其中,“购买假币罪”是单位犯前款罪的处罚规定;而个人犯本节的犯罪行为的,分别定为“伪造货币罪”“出售伪造的货币罪”“购买伪造的货币罪”等。 所谓“制造古版人民币犯法吗?”实际上就是问“制作仿制人民币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分析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制作仿制人民币行为的本质是什么。从本质上讲,“仿制人民币”是一种“仿制品”——它可能使用与人民币相同的原料或者表面覆盖材料,但是其形状、图案、色彩等均可以不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要不是直接模仿真实的人民币,并且能够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就不属于犯罪。例如,对于“仿制”奥运钞、贺岁银条等,由于一般公众能够轻易辨别真假,所以无论是否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生产,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受行政处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制作仿制人民币行为就完全合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防伪总览》以及各版本纸币、硬币的发行公告,我国对货币的制作采用了多种防伪技术,包括全息磁性印刷、彩色隐形图案基线、横纵向缩印、号码加密技术等等。无论是制作还是发行人民币,只要是侵犯了这些防伪措施,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目前尚未发现有人因为制作仿制人民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表明这种行为就属于合法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