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1年有二角银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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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十年,即公元1941年开始实施法币政策,废除银元,发行法币(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 此时,虽然不再铸造发售银元,但流通中的银元并没有被回收。民国三十一年又继续铸造发售银元。民国三十一年的二元银本位硬币是在中国货币史上存在过的。

1、在1935年至1948年间国民党政府为了统合全国金融,实施币制改革;

2、先是铸行价值较高的金属辅币——镍辅币,作为铜元及银元与法币兑换的辅兑,继而铸行价值更高的金圆券,并规定金圆券兑换法币之比价为1:700;

3、因战局恶化及财政支出需大量资金,为筹集军薪于民国三十五年开始再发行面额较低的纸币,同时停止发行镍币和金圆券;

4、为维系法币信用,曾强制收购民间所藏银元,但是效果依然不明显。因此到了民国三十七年各地银行再次出现挤提,信用危机严重,于是央行再次强制收兑金银首饰等物,并发给凭证,以待日后兑现或兑换黄金。

5、但由于当时战事紧急,物力匮乏,所以无法以实物偿付,因而陆续发出代售国库券(相当现在的国债)或代发债券的票据,让百姓自行选择以钱折资购发债券或持债券到未来赎回现金。这种做法其实和近代美国的“折价发行”类似,只是方式上不一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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