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土地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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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法律上是归农民个人“私有”的,但是实际上由于制度不完善,很多地方官员肆意欺压地主,将地征收过后以比较低的价格卖给地主,或者强迫地主出更高的价格从自己手里买回土地。这种现象在晚清和民初都很严重 。 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8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华民国国民地法大纲》(简称《地纲》),明确规定“一切土地,系属人民共同财产”“土地所有权,属于人民”,并在该《地纲》中详细拟定了土地交易的步骤与办法,以法典的形式确认了耕地作为农民生存之本归农民私人所有的权利。这个规定显然比晚清时的规定更完善和更具可操作性。 同时,国民党政府还大力推行了“耕者有其田”的运动。1930年底,河南省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方案,成为当时全国实行这一方案的代表。

在这一运动中,河南政府首先把地主的地主身份公开起来,然后按照农村中的贫富差别,划分地主为四类,分别没收他们相当于四十、三十五、三十一亩和二十万亩的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耕种;那些原本只有十亩地的小地主则保留土地,但要把多余的田地交给贫农。 在政府的鼓励下,到1941年时,河南已经基本上没有地主了。

二、土地归民众团体所有,也就是归乡民协会所有,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执监委员会执行管理。乡民协会对土地和财物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用于建设公共事业或救济贫困社员。 这种形式其实是共产主义的一种实践尝试,受到中共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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