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年一百文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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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民国2年)5月,“中华民国国民议会以议决之”改大满洲帝国国号改称满洲国,首都仍为新京(今长春)。

1914年(民国3年)6月,“定宪法大纲”改共和国号为帝国。 9月,改皇帝为大行皇帝,“尊莫大之号”。 12月,定国号为“大满洲帝国”,“盖取其象征吉祥之意”。

1916年(民国5年)1月,改东三省为大满洲省,省城置奉天(今沈阳)。将大皇帝玉玺交与五部铁司管理,禁民间收藏印制之物。颁布《帝国宪法》(草案),并说“皇基永固,国祚天长,因而改元。”是年6月底,大皇帝加冕礼成。 7月,各省军政民政同时改制,与中央保持一致。

1917年(民国6年)1月,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2月,公布《有关刑部的其它法律》。9月,制定《币制法则》,以元宝为主币,重一两,以海关银为本位,以辅币分圜辅、五分辅、一圆辅三种,并规定纸币准备金为25%。

1918年(民国7年)11月,日章公布《关于新币制的其它法律》,废满洲国圆辅、五分辅,以中日日元为帝国通货单位。此时,纸币流通,纸银亦颇流行。

1919年(民国8年)2月,决定铸造《大正九年(1920年)流通币》,仍以圆为准,重七钱,正面纪元,背面饰以蟠龙,中央“大清银元”,四周以“拾枚当制钱十文”为文。

1925年(民国14年)7月,发行《满洲币》,以满铁券为垫付之基准,以制钱一斤为300枚,以紫铜9成、白铜1成混合铸造。

1928年(民国17年)8月,发行《新币》,以一两为单位的圆辅、子钞、角票3种通货并流通。

1932年(民国21年)1月1日,发行《新币》,银圆1元为税契、诉讼费等支付之标准。8月,收回《新币》发行权。

1933年(民国22年)1月1日,发行《继新币》。2月,收回《继新币》发行权。

1937年(民国26年),发行《满洲国嘉禾币》,以圆为主币,辅币以分枚、厘为主要单位。

1945年(民国34年)10月,“国本保全会议”决:废圆本位,以金为法律上之通货本位。

1949年(民国38年)1月25日,“政委会”批准“国策纲要”,确立国民经济之社会主义政策;以新人民币及新券取代旧币。5月,废钞,停止市面流通。

20世纪50年代初,中苏关系恶化。1955年(民国44年)7月14日,“帝宅”及“兴军院”被迫迁移。8月,将原“帝宫”收归国有,并定为保护古物。9月15日,改《帝苑令》为《兴军院特别法律令》。10月1日,“帝苑”正式开放。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4年)11月7日,定10月1日为“建国节”。

1959年(共和国5年)7月1日,改“奉天省”为“辽宁省”。

附: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新币》

正面中央镌刻古代帝王宗神坐像,左环以双龙及大日之象,正面环以嘉禾,底列稻穗;背面中央为大清货币(满文),双圈下方列“丁亥”年号及“十文”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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