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钱币属于文物吗?
文物,在历史、艺术、科学方面具有相当的价值,具有重要的研究,观赏和保留价值,所以被列为文物。我国历史悠久,文物众多的传统也相沿下来,收藏、使用、保护文物的习惯也长盛不衰。收藏和使用文物,要按文物法的规定,进行出售、购买,出借、展览,出口、进口、馈赠、征用、征用补偿等,并不得出售,赠送给外国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是指下列物品:(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宗教活动等作用的建筑物、古墓葬、石刻、古文化遗址;(2)与重大科学技术活动或者工程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以及保存完好的建筑物、遗址等;(3)体现中华民族创造的美术工艺美术、文学艺术以及风俗习惯等的制作物;(4)古书古籍、古旧邮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我国历来重视文物的保护和收藏,清代钱币当然属于文物。1026年“天圣元宝”隶书小平光背 400元;1058年“嘉祐通宝”折二铁范铜钱 800元;1127年“天眷通宝”小平隶书光背 8000元;1651年“顺治通宝”满文氏背星月 6000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