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印花税票值钱吗?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印花税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印花税的存在; 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原有的税制进行了改革,形成了现在的印花税; 新中国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印花税条例》诞生于1947年的东北解放区。 这是抗战胜利后中共控制区域颁布的第一部重要税法。 与民国时期的“凭证税收”制度相比,新中国的“贴花征税”制度更具有现代文明的色彩。
在近代以前的中国,政府征敛的主要是“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赋税”的概念主要指田赋和商税两类,而这两种税收又主要以劳役、力役等实物方式缴纳。
这种征收方式到了清朝末年才开始改变,上海等地开始征收洋灰、电灯、自来水等“洋货”特例捐,但这类税收在政府税收中占的比例很小。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当时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征收公粮(农业税),其次是工商营业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另外还有少量特产税和关税。 随着经济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迅速增长,国内商品流通规模和交易数量也大幅增加,财政收入来源除了上述几个大头外,还增加了工商所得税和财产税。
其中,工商业税包括工商统一税、货物税和商业税,其中货物税又包括关税和进出口货物退税。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国民收入中占据了绝对优势,为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国家在实行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允许个体经济和小商品经济的存在。于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个体劳动所得和经营性收益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加,相应地,工商税收中的工商所得税和商业税的地位上升,成为第一大类税收。
同时,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的出口创汇能力不断增强,关税的地位随之水涨船高,从工商利润的补充税种逐渐变为主要的国际税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