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字号相连有价值吗?
如果冠字号码连续,说明是同一间厂或同一台机出的票,在物证上可以作为证明。比如,某台机器编号为K962701,一天出了500张,后面500张的冠字号码必然是K962701——K962705. 但这样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因为,如果A拿了一张假币,然后把他手里的所有真币都花掉,只要金额足够大,照样能定罪量刑;B拿了一张假币,然后把这张假币给销了,只要数额不够大,也只是违法行为而已。两者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属于使用伪造的货币犯罪,后者属于持有、使用假币罪(情节严重) 换言之:“同种同类”的真伪货币(即真币)的数量,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因为犯罪分子可能把真币给花出去(使用)了或者给销了(兑换)了。所以,定罪的依据只能是“同一种类”(面值相同)但"不同号码"(冠字号码不同)的真伪货币(假币)。
当然,如果侦查过程中发现了A使用了500张假币,而B使用了1000张假币,这时就涉及到如何对两人进行定罪的问题。一般认为,此时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至于题主提到的银行转账时,汇款单上的账号后四位重复的现象,那是银行系统出错的另一个问题。跟上述防伪标识的问题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