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同治有什么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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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制,各省驻防官兵,每遇出旗圈地、换防、安置官兵家口、给发照粮等事,由将军、都统详查事实及定议章程,造册申报兵部,经兵部审定明确批令行查驻防官兵中年长之人及闲散之富有资者,出具甘结,指名雇觅贫寒之幼丁,给以口粮,教以武艺,再经将军、都统考试合格,始具请执照。同治元年(1862)定由兵部发给执照,准其出旗当差,并派委佐领、骁骑校,设专缺管理。三年复经定章:当差者年满40岁,应发还旗,如有出旗未久或尚不完竣各项事情者,得酌缓年限,惟最多不得超过50岁,仍由将军、都统出具保结,呈部换发仍当差执照。光绪二十八年(1902)裁兵部,该项执照由新置设陆军部接充。至宣统二年(1910),据将军、都统查明,其所辖应派佐领、骁骑校管理之幼丁,久已出旗当差,应将应领执照变通其式,免其年满发还。嗣后该项执照,即改为限年当差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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