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廷征哪一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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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的廷尉,是秦代廷尉的延续,只是名称换了。 《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当时廷尉的职责:“廷尉,天下名臣也,犹不能决,其狱必求诏书,如不出,则伪自服,或重罪而卿、大夫等共请之,乃可诛也” 大意是说,廷尉是天下最负盛名的臣子,连他都不能决定的事,就只能上奏皇帝,由皇帝亲自裁决;如果皇帝也犹豫不决怎么办?那就让廷尉假意自己做出判决,当然这假意判决的结果就是真的斩首示众,以此来逼迫皇帝做出最终裁决。 可见,当时的廷尉是有一定自主权的大臣,这种权力源于秦制,而秦朝的法典早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就已经制定完成了。

及至汉朝建立,沿袭秦制的汉朝在司法制度上并没有多大改变。刘邦刚刚建立西汉政权的时候,曾经对功臣吕雉的父亲说:“若嗣君幸得延寿命,复为侯爵,吾愿子孙世世居楚”(《史记·韩信卢绾列传》)这里刘邦明确提到了“延寿命”、“复为侯”,即后世子孙继续享受荣华富贵的意思。

刘邦死后,刘邦与吕雉生的儿子刘盈继位,是为汉惠帝。汉惠帝元年(前194年)十月,丞相陈平与太尉周勃商议后,决定恢复秦朝时期设置的花钱买命的赎罪制度。《史记·孝文本纪》中记载:“令民得以金钱赎罪,除肉刑。” 西汉初期仍旧沿用秦律,所以这里的“金钱赎罪”显然指的是秦朝时期的“金赎免”。那么什么是“金赎免”呢?根据秦律,犯罪者可以通过缴纳罚金来免除一死,但是罚金必须是用黄金铸成的铜钱,且只能缴纳一次,不能多次使用。也就是说交了这笔金子,你的罪就免了,日后即使再犯,也要按律严办。

汉承秦制,因此也可以想象汉代的廷尉是具有较大权力的法官。不过这种权力被汉武帝削去了不少。 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正月,汉朝颁布新律十九章,这是有史以来第一部由皇帝命名的法律。其中对于廷尉的权力做了明确规定: “廷尉掌刑辟,决疑狱……春秋断狱,各以其时。” 这条法令意思是说,廷尉主持司法审判,但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决断要参照节气、季节来决定,春季不杀犯罪的人,秋分是不处决犯人的。 汉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颁布新律三十章。其中对于廷尉的权限又做了进一步限制: “诸当戮者,莫不夷夷;当劓者,莫不仳仳……” 这句话意思是,该杀的犯人,一个都少不了;该割鼻子的,一个都不会放过。同时汉武帝规定,凡死刑都要报请皇帝批准,由皇帝亲自负责终审。 事实上到了东汉,州刺史还负责审核案件,而廷尉的权限更是被压缩到极点: “秋审”、“朝审”的时候,往往是由州县一级的官府先提出建议,交由廷尉审定,最后由皇帝批阅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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