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收旧人民币的地方?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并发行新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同时收回各解放区的人民银行币,但并未收回各解放区的法币。在我国的流通领域里除了有我们的人民币以外,还有四亿多国民党的法币和金圆券在那里流通着。 为了巩固人民政权,稳定金融形势,1950年4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处理缴获的敌人金银、外汇及没收的外国财产的办法》,从制度上保证了对敌经济斗争的胜利。
当时采取的形式是以物易物,用我的人民币兑换人民的黄金或白银。由于当时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以物易物的形式进行交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于是政府又发行了人民胜利折换券来收取这些金银。这种折换券是作为临时性的过渡措施,规定1元银币=1元人民胜利折换券,到1953年3月止。
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有按面值兑换的,也有按九折兑换的,给后人带来了很多不便。 为了统一规范对敌贸易,1953年6月,国内统一采用了“以货易货”的方法,不再使用人民币与金属商品直接兑换的方式。即由我国出口货物,按出口总额的7%换取进口国的人民币或金钞,再转手出售给中国国内的居民和个人。这样,既避免了以物易物可能带来的贬值等问题,又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我国的国力不断增强。20世纪60年代,为了支援非洲兄弟国家的建设,我国派出大量的工程队帮助修建坦赞铁路等基础设施,同时又从国外进口大量物资,于是出现了一个庞大的进口商队伍——外贸公司。他们大多拥有巨额的外汇资金,却又缺乏可供投资的本国产业。此时,正是“以货易货”大显身手的时候。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64年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商品报价的规定》,允许外贸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可以用出口商品的售价减去规定的损耗率后的净额抵扣;同时,为了便于计算,减少中间环节,规定扣除的损耗率为1-5‰.这一措施既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又解决了外贸公司为进口方代垫资金的问题(因国外商品价格一般较低,而经过海关估价后,往往比国内售价还高),还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支出——不用发放现金补贴。真是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