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年间地契有价值吗?
光绪年间的地契,如果保存的比较完好有双方签字和按手印,是值得好好保存的文物。 首先,我国的土地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演变形成了现在的一宗宅地有一宗宅基地证,一宗商业用地有一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模式。从春秋战国开始就有田契,魏晋南北朝时有了土地买卖。唐朝开始由国家统一发凭证即“过付文据”,宋朝时称为“土地合同”,明朝初年改为“土地使用证书”并沿用至今。
第二,我国古代的土地产权关系相对比较模糊,一是没有明确界定私有土地的范围,二是没有形成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三是政府经常以行政手段处置土地问题所以导致了古代有很多以物易物的交易形式的存在,而现代意义上的有偿转让并不常见(除了江南地区)。因此古代的“卖”字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种是交付定金订立契约,另一种才是凭此券到官府申报过户。前者属于债权,后者属于物权。
第三:清乾隆53年(1788年)由户部制定《土地房产登记条例》,清光绪26年(1900年)重新修订。规定各地建立土地房契簿,并指定专人管理。但清朝末年法制混乱,很多规定并没有得到执行。至于光绪朝的地契价值取决于几个因素:
1、是否经过官府审核;
2、是否双方签字画押;
3、是否存在涂改伪造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