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的书籍有价值吗?
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一个分类问题,就是文物和古籍的区分。 这个问题很好解决,我们只要参考国家对于古籍定的标准就可以了。 国家图书馆,北京出版社,联合出版的《古书版本图录》中,对古籍的定义是:“凡有明确刊印时间的古代典籍,若其版本较之于初版已有较大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于文献本身具有重要价值的,可列入古籍范围。” 这个定义里面有两个重点需要划横线,一个是时间,一个是大体模样。 先说说时间,根据这个定义,如果是六十年前的书籍,那么它必须是古代书籍,也就是至少是清代中晚期或者民国时期的出版物(中华民国的法律上属于近代);
再来看看大体模样,这个定义里提到的是“较大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于文献本身有价值”。也就是说,如果一本书在出版六十周年以后,仍然保持初次出版时的整体面貌,没有明显讹误、增补,等等,那么就并非古籍了——虽然可能这本书已经十分珍贵。这是因为,作为新中国的正式出版物,除了少数特殊身份的人之外,一般人都没有资格擅自修改人民出版社或者商务印书馆这些官方出版社出版的书。
所以,题主所说的那本书,如果保存完整,没有缺页,印刷装订没有任何错误的话,应该还不是古籍---至少不是正式的文献古迹。
但是,这里要强调一点,尽管从出版物来说,这本书未必是古籍,但是从文化历史遗产的角度来看,这本书肯定是古籍。原因也很简单,因为六十多年前中国还没有普及拼音汉字,也没有统一的简化字,那个时候出版的图书,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是繁体字竖排,不加标点的。这样的书籍在今天看来自然是“面目全非”。而简体和拼音汉字的流行,不过三十余年的时间,因此从文化历史的角度来说,这些书的确是古老的产物,理应受到保护并延续流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