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的公口是什么?
这问题在民国初年叫“私盐”“私贩”和“公卖”,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历史现象和历史难题。 先说历史现象。清廷灭亡后,各地军阀纷纷割据称霸,其中又以湘军、淮军以及北洋新军势力较大。这些武装力量表面上服从南京国民政府领导,但实际上各自为战,互不服气。特别是奉系和粤系军阀,不仅实力强大,而且盘踞之地多靠近沿海,经济发达,因此十分富庶。他们不仅自己阔绰,还喜欢排场,因此对食盐这一暴利行业兴趣甚浓。
早在袁世凯时代,他就曾以财政紧张为名欲将江南各口岸的食盐专卖经营权出售,后因舆论广泛质疑而作罢。到曹锟、吴佩孚时代,直系的势力范围已经扩大至山东、河南一带,这些地区所产之盐大部分经运河运往徐州,再转运津浦铁路直达上海。当时津浦铁路由徐济公司承包经营,而徐济公司的老板正是张作霖。张作霖入关称帝后,因财政仍然吃紧,便打起了老主意,准备将东北的盐业经营权出让。
1927年下半年,北京政府与吉海公司签订协议,将吉林省的食盐生产运销权全部卖给该公司,期限30年。与此同时,北京政府还将直隶(河北省)、热河省及察哈尔盟所有的地下盐矿开采权授予吉海公司,其价值高达2658.4万元。对于这笔巨额资金的交付,北京政府似乎并不着急,规定分5次缴清——显然是有备而来。
更让外人感到震惊的是,吉海公司并非由日本人独资创立,而是中日合办。日方的出资者是著名的垄断资本家三井芳雄,中方的合伙人是天津富豪刘杰。为了掩人耳目,这个号称中日合办的食盐企业总部竟设在青岛。
应该说,在旧中国这样一个法制不健全的时代,利用外商来掩人耳目的做法是十分成功的。至少一直到抗战爆发前,没有哪一个国家敢于直接指控日本通过这种手段攫取了中国的宝贵财富。 再说历史难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认定所谓的“非法”所得?
以吉海公司为例,它是通过“合办”方式获得上述权益的,因此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办企业经营期间,所得盈余除提存所得税外,全部作为企业公积金;当企业资金不足时,得用公积金弥补。”换言之,任何一笔超出所得税的所得都必须先提存作为企业的运营成本,而提取的比例则按利润的40%计算。至于这些纯收益到底有多少,由于证据很难搜集齐全,也就成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哪个机关有权批准这些所谓违规的获利行为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毕竟在那个年代,一个民营企业想要获取政府的批文绝非难事,甚至你根本无需找到真正的批文,只要有一个大概的意思表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