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一年是公历哪一年?
1932年3月,日本侵略者在占领中国东三省后,又以攻占辽宁葫芦岛为跳板,陆续把部队开到热河省(现分属辽宁省、河北省、内蒙古省)。与此同时,日本还支持汉奸张景惠成立伪河北省政府。这些赤裸裸的侵略行为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
1933年1月,日本侵略者又用炮舰威胁南京政府,逼其放弃长城防线,此举被国民政府列为“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大事”。2月,伪热河省建立,伪河北省政府成立。5月,日本出兵占领热河省,后又派兵侵占了长城一线,蒋介石政府被迫接受日方要求,与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塘沽协定》。
在签订《塘沽协定》的前后,一些反蒋势力的代表人物,如冯玉祥、孙福灵等一行人访问了上海,与国民党中央执委、监察委员孙科及上海外交协会理事长吴铁城等共同拟定了一份“打倒蒋介石”的具体方案。
同年8月24日,法国军舰驶入广东虎门,10月1日又驶入厦门鼓浪屿,企图干涉福建人民政府。国民政府忍无可忍,被迫对法宣战。在民众爱国情绪的推动下,中国抗战的序幕终于拉开。
1933年11月,福建政府主动提出与国民政府合并,成立国民政府委员会第156次会议,通过《处理福建省突发事件方案》。157次会议,南京政府公布了福建政府“讨伐令”和“政令”。
此时,曾风靡一时的中国济明蓝钢公司垮台了。这个拥有全国最大的蓝钢厂的企业,竟是以20艘趸船和5万支雪茄烟的抵押,从美国得到450万美金的贷款而建立的。建厂刚刚1年,就因付不出25000美元工资而宣布破产。
《论二十一年来国民政府施政得失》——以民告官一案为例
内容:在我国,立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非始于今日,“文革”前,我国尚无一人写过全面的宪法学专著。为此,作者在1962年的“本科教学革命”中,曾在复旦大学法律学系开设了“立法学”课程。当时,仅有复旦大学法律学系、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吉林大学法律学系、江苏师范学院法律学系及河北大学法律学系等五所院校,开设过立法学课程。这是我国第一次全面介绍立宪法学的大学专业课程。
1962年,笔者应上海法学会之约,开始撰写《立法学》书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中止。1978年5月,作者在复旦大学法律学系恢复“立法学”课程时,开始继续《立法学》书稿的撰著。1983年初,《立法学》一书,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中,关于近代中国宪法史的部分,虽然简单,但基本事实大致不差。由于该书是较早的、较系统的宪法学专著之一。1988年3月再版时,我国才开始有比较完整的宪法学研究。
在该书第十一章“我国历史上的政权组织和议会制度”中,有一段简短的评述:“南京临时政府和国民政府的出现,在中国开创了现代议会政治的先例。但同时,他们的议员又不具备现代议员的权力。这些议员仅仅是象征性地表示了人民的选择,并不能切实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该段表述是否有误呢?“误”在看似“恰当”的解释中,包含着难以察觉的误解——误解的产生,则是因为人们忽略了英文表述之准确性所致。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成立于1927年4月。至作者著书时(1983年)已有56年。其间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七、第八、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期等十个政权的时期。就其历史而言,它已有了相当长的生存期。将其与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封建王朝相比,都绝非“出现”或“诞生”。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是1911年统治中国2000年之久的清王朝被推翻的;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取代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封建王朝,都是通过战而胜之而得天下。即使就同一历史时期而言,其管辖地域也是其他封建王朝不能比拟的。
将这样一个生存了56年,地域包括海内的现代民族国家中的议会政治说成是“在中国开创了现代议会政治的先例”,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如果说,1927年是其开始建立的“元年”,那么,此时距其结束也还有近半个世纪的时间。这样一个当时拥有全国近三分之一人口,地域包括海内外的现代民族国家的政府,在其存在的“56年”中,所实行的议会制度,只能是现代议会政治;用这样一条不足一个月的“短命”历史,来与英国那样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将错误扩大到100倍也并不算过分。而当时的中国,民族工业尚在萌芽状态,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济结构中,民族资本几乎没有发育的可能,中国的现代社会教育尚不能普及;不仅封建军阀混战,而且外国列强虎视眈眈。在这样的条件下,任何一个拥有现代议会的民主政体,都在对中国来说都是不可能的。
当时的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各方面都不具备实行议会民主政治的条件。加之,当时的中国未能形成一个具备普遍代表性的政党和一个健全的正正常运作的议会,中国实行现代议会政治自然成为空话。
但是,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成立和其后的一系列变故,与英国那样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相比,是错误的。就其主要的政治制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议会政治,只能是半民半封的封建主义性质的。它的议会,远不是全体国民的代表。议员主要由大买办、大资本家及大地主等所把持,小资产阶级和广大的劳动人民根本无从代表;同时,还严重地存在贿选、罢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还有军队支持下的暴力干涉等一整套的特待权。这种以反民主而不是以发展民主为目的的“议会”,只能是封建势力操纵下的反民主的一种工具。
当时,虽然中国没有实行普选制,并存在不少的不健全和不合理制度。但决不能据此而蔑视乃至涂黑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统治以来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实际;更不能以此为由而反对社会经济结构性质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