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是不是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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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纠正一下,甘肃省的陇南市不是书法作品。 它是由汉字组成的文字作品。 因为在2011年之前,中国所有非汉语民族使用的文字都被归为“艺术品”(Artistic works)而非“作品”(Works)。 当时有非汉语文字的作品被翻译成中文时,都会被译为“某某艺术作品”。 而“艺术”是“文化部”管理的范畴,所以当时对非汉语作品的版权保护规定极其松散,甚至没有规定。 所以从历史角度讲,题主的问题应该改成 “甘肃陇南现在的文字是什么时候由‘艺术品’改为‘作品’”? 从何而起?从何时开始?又缘何而改变? 目前我所知道的是,这种变化源于2011年的一个政策。 我手头目前只有这个政策的部分摘录,但已足够说明原委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版权公约》和中国《著作权法》关于版权或作品定义的解释意见 在执行《世界版权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版权或作品定义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造成在实际工作中的混乱。为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精神,现提出如下解释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借鉴: 一、《世界版权公约》第2条第8款中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法第八条同时规定“著作权人和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或者部分复制本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据此,我认为: 根据上述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著作权制度只涉及以下三种作品类型,即:(一)文学作品;(二)艺术作品;(三)科学作品。这三种作品均满足《世界版权公约》中对作品的基本要求,即应属于“版权或作品的保护范围”。因此在我国境内创作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作品,均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并纳入《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范围。 a)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b) 表达具有独创性; c)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二、《世界版权公约》中“文字作品”—“作品”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未将语言文字作品单独列为一种作品类型进行专门立法。但在现行著作权体系下,无论文学艺术作品还是科学作品,都是通过语言文字的表现而产生的。因此,为了与《世界版权公约》保持一致,我理解,凡是以语言文字创作而成的作品均属《世界版权公约》所指称的“作品”,包括:a) 各类文学作品,如小说、诗歌等;b) 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等;c) 其他需要以一定格式予以表述的文献资料,包括公文、公函、通知、报道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附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列“其他作品”——“作品” 第二条下列作品的任何一部或者片段受本条例保护: (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二)计算机软件; (三)美术作品; (四)摄影作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为便于理解和操作,请参阅以上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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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于“文化”的理解很狭隘,因为我的专业是文学;其次,我觉得题主的问题可以理解为,甘肃陇南地区能不能出现一个书法大省、强省,或者说甘肃的书法家(包括民间)会不会像其他省一样在世界上获得一定的地位和赞誉呢? 个人认为是可以出现的吧...但前提是要有足够的人才储备和支持机制保障,以及有充足的资金来保证这个省的书法家在国际上获奖或得奖率。

以西安碑林为例,陕西出了那么多的名家和大师(比如王铎等),但是,就我所知,他们还是去北京的荣宝斋或者上海的古书画拍卖会买字画多过去西安的碑林的,这就说明陕西的书法家在书画上的地位是很高的了。而反观甘肃省的一些书法作品,如果拿出去,人家根本不知道你是哪里的作品!!! 所以,我说的是,要支持甘肃的书法家走出去,而不是让他们埋头在家写啊写……这样是没有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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